以案釋法: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
案情回顧,李某(女)與梁某(男)于1998年3月份按當地農村習俗舉辦結婚儀式后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先后育有女兒梁某1,兒子梁某2,并于2009年在黔西南州冊亨縣弼佑某村修建價值20萬元二層平房一棟。當年年底,李某要求補辦結婚證,梁某不同意,并在對李某進行毆打之后外出打工。此后,雙方感情淡薄,長期處于分居狀態。2016年9月,雙方因瑣事發生口角,梁某再次毆打李某,導致其身體多處淤青,致使感情完全破裂。故李某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處理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
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對該案進行了審理。李某到庭參加訴訟,梁某經合法送達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法院經審理認定:梁某與李某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二者之間的關系屬同居關系,不屬合法婚姻,不受法律保護。但雙方所生子女雖為非婚生子女,其享有與婚生子女的同等權利。另查明,李某、梁某所生女兒梁某1已滿十八周歲,且正在接受大學教育,梁某2尚在接受中專教育。最終,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等的相關規定,判決李某、梁某所生兒子梁某2跟隨梁某生活,由李某每月承擔撫養費500元,至梁某2能獨立生活時止。
法官釋法:
一、如何保障非婚生子女權利?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二、如何定義“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的規定“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李某與梁某所生女兒梁某1,因已滿十八歲周歲,在接受大學教育,不符合“在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的規定。而梁某2在接受中專教育,中專學歷與高中學歷均從初中畢業生招錄,屬于同等學歷,因此父母雙方才應承擔其撫養費用。
三、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怎么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作者:馬小平 單位:冊亨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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