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義市人民政府關于萬峰湖水域綜合整治
興府通〔2012〕95號
近期以來,由于無序養殖、非法侵占航道、非法捕撈、船舶非法營運以及港口、碼頭臨時設施亂搭亂建行為,致使萬峰湖生態環境受到了嚴重破壞,水上交通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為進一步規范萬峰湖水產養殖秩序,維護庫區航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黔西南州漁業發展規劃》、《興義市萬峰湖漁業發展詳細規劃》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嚴禁無《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域灘涂養殖證》漁民從事網箱養殖。違者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二、嚴禁電魚、毒魚、炸魚和抬網捕魚等非法捕撈行為。違者將按有關國家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沒收非法捕撈工具。
三、嚴禁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的船舶從事非法營運活動。違者將按有關國家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四、嚴禁在劃定為主航道和支流航道水域、港口和碼頭(200米范圍水域)、泄洪區水域、國防動員教育訓練基地水域、中國萬峰湖垂釣樂園水域、興義市民兵水上訓練基地水域、核心旅游開發區水域設置網箱和臨時設施。已經設置的,限本通告實施起三日之內自行拆除或遷移;逾期不拆除或遷移的,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并強制拆除或遷移,因強制拆除或遷移所產生的損失和費用由設置者承擔。
五、綜合整治期間,市人民政府組織市農業局(漁業局)、市交通運輸局(海事處)、市安監局、市公安局、市環保局、市移民局、市林業局、市工商局、市文體旅廣電局、市監察局、市信訪局、市新聞中心、泥凼鎮、南盤江鎮、三江口鎮、則戎鄉、滄江鄉、洛萬鄉等有關部門、鄉鎮組成聯合執法組,對庫區的違禁活動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對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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