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義煙草專賣局查獲非法經營煙葉270擔 二人領刑
亮點黔西南訊 興義市煙草專賣局查獲非法經營270擔煙葉,兩名犯罪嫌疑人領刑。
2012年2月22日,被告人竇某某雇請被告人查某駕車從興義市烏沙鎮抹角村無證運輸270擔煙葉到廣西靖西出售。當日20時許,途經興義市烏沙街上時被興義市煙草專賣局查獲。經鑒定該車煙葉價值人民幣38097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竇某某、查某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價值380970元的專營、專賣煙葉,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應依法懲處。在共同犯罪中,竇某某無證收購煙葉后雇請查某為其非法運輸,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查某為謀取非法利益無證為竇某某運輸煙葉,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可對其減輕處罰。竇某某在庭審中自愿認罪,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興義市人民法院根據上述情節,對竇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已繳納);對查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已繳納)。宣判后,竇某某不服,提出上訴,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法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之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二)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三)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且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二)非法經營卷煙一百萬支以上的。”之規定,二人的行為均構成非法經營罪,且屬情節特別嚴重。
法官提醒:在我國,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煙草系專營、專賣品,經營此類物品需經國家有關部門許可,如未經許可,經營銷售達上述規定的數額,將觸犯刑律。能構成非法經營罪的還有: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未經國家批準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擅自經營國際、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災害期間有關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無證非法生產、銷售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在生產、銷售的飼料中添加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或者銷售明知有該類藥品的飼料等行為。(田霖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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