貞豐:駕駛員穿拖鞋開車 實習期內未按規定張貼實習標志
一張實習標志其實也就兩塊錢,5月22日,在貞豐縣一實習期駕駛員未按規定張貼實習標志,貞豐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依法對當事駕駛員處以罰款100元的處罰,在執法過程中發現駕駛員駕駛陋習,依法對該駕駛員進行處罰教育。
當天下午貞豐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在轄區斷安線(斷橋—安龍)74公里0米處設卡對過往車輛進行查緝,17時許一輛浙江牌照面包車向卡點駛來,形跡可疑。隨即執勤人員示意車輛靠邊停車,接受檢查。在請駕駛員出示駕駛證行駛證時發現駕駛員王某駕駛證處于實習期且未張貼實習標志,面對執法人員下車接受處罰的要求王某態度默然。執法過程中,執勤輔警張蘭云告訴王某駕駛該車存在兩起違法,并向王某講述兩起違法相應的危害。
王某在實習期內未粘貼或懸掛實習標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執勤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之規定,給予駕駛員王某罰款100元,駕駛證記零分的處罰。在請駕駛員在處罰決定書上簽字時,執勤人員又有了“新的發現”,駕駛員居然穿的是拖鞋,隨即執勤人員又向王某解釋了穿拖鞋駕駛車輛的危害,對王某給予口頭警告,并要求其與同車人換鞋后方準駕駛車輛離開。
貞豐交警溫馨提示: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車身后部相應位置粘貼或者懸掛統一樣式的實習標志,引起其他駕駛員注意,從而起到警示作用,防止追尾、刮擦等交通事故的發生。穿拖鞋、高跟鞋開車是一種交通陋習,應杜絕。
(杜安龍)
責編:盧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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